發(fā)布時間:2005-8-16來源:楚天金報
去年1月,展先生經某房產中介相中一套住房,并與賣方簽訂合同。在向賣方支付了1萬元定金后,展先生住進二手房,約定待拿到“兩證”(房屋產權證,土地使有權證)后,付清房款余額。
三個月后,“兩證”還未拿到手,展先生詢問得知,因賣方背負債務,該房已被法院查封,交由某拍賣公司拍賣。展先生立即行動,花費10余萬元,憑優(yōu)先售償權將此房“重新”買下。之后,他向賣方追索1萬元定金,屢次無果。
記者了解到,在展先生獲悉房屋被查封的消息后,賣方曾表示,愿意退還1萬元定金,但展先生需歸還住房。由于當時展已購置家具,短時內難以找到另外的房子,便不肯搬出。賣方認為,是展先生自己放棄了這個機會。
對此,法律人士指出,展先生從法院拍得此房,已說明原房屋售賣合同失效,賣方隱瞞信息造成違約,應該退還定金。房屋拍賣期間展某拒不搬出的行為,與賣方違約事實并無關系。